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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运论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演进与前瞻
来源:工人日报      时间:2023-08-23 21:45:41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这是着眼新时代新征程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


(相关资料图)

我国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大体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改革开放到20世纪末。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探索劳动用工、工资分配等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度。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从法律层面对改革开放以来劳动制度建设的实践探索作出了回应和固化,标志着我国正式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总体上看,这一时期,虽然《劳动法》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199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但无论是制度规范,还是实践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的侧重点仍是个体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的各项具体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

第二个时期,从21世纪初到2012年。2001年8月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召开第一次会议,标志着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正式建立,此后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相继建立并有效运转。2001年10月修改的《工会法》,明确了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以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2007年6月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集体协商机制等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此后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在党的中央全会文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被多次提及,集体协商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进入加速建设和推进期。2011年8月15日至16日,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召开,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部署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点工作。党中央作出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劳动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有力促进了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快推进。

第三个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和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015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方面对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作出部署。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2019年、2020年,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重申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022年,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这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表明,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的地位作用更加重要、政策保障更加完善、实践探索更加有力,意味着劳动关系协商协调的主体、内容等更加全面系统、广泛深入。

今年6月,全国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研讨会在宁波召开。

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对策建议

高度重视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制度保障。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必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协同、工会力推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要定期听取机制建设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机制建设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强有力的目标考核倒逼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定位,找准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按照责任分工扎实有力推进各项工作。各级工会要把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主动参与具体机制建设的制度设计、规则建构和有效运转,主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有力有效促进相关责任各方切实履行职责、自觉主动作为,发挥各项机制建设重要参与者和实践者的职能优势,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建设积累更多的实践经验和有益做法。

切实加强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法治保障。一是完善法律体系。适时制定劳动法典,及时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系统梳理散见在不同法律中关于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相关内容,作出统一规定、细化具体内容,切实解决有关法律规定不够协调和一致的问题。推动各地尽快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对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作出更多更具操作性的规定。二是尽快出台集体协商法、民主管理法等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支柱性法律,重点解决现有制度规定刚性约束不够、可操作性不强等突出问题。三是推动各级人大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解决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实际运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立法、修法以及执法检查中,工会应当进一步加大源头参与力度,在党委领导下,加强与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参与涉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研究制定,充分反映职工诉求和工会意见,推动相关制度机制更加健全完善、实施更加有力有效。

优化夯实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职能作用。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从组织架构、职能定位等方面进行系统性重塑。在组织架构方面,在市级层面以上普遍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将与协调劳动关系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均纳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列支专项工作经费,提升协商议事的代表性、权威性和执行力。在职能定位方面,进一步明确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等方面应发挥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落实等作用,以及在劳动法律体系建设和政策措施制定等方面不可或缺的源头参与作用,把我国三方机制建设为各方面广泛参与、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力的对话机制。在组织体系方面,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建立三方机制,加大全国和地方性产业三方机制建设力度,明确各级产业三方机制接受同级三方委员会指导的组织原则以及研究解决产业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职责定位。在专业能力方面,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三方委员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针对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问题开展专业研究。

不断提升集体协商机制建设质量实效。坚持把集体协商作为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法定基本手段,作为工会参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途径,摆上工会工作更加重要的位置,推动工会系统认识再统一、重视再提升、措施再完善,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力度、更多的资源推进集体协商工作。不断完善企业、行业、区域集体协商相互衔接、有机统一的集体协商体系,把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大力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协商协调机制建设,重点通过开展行业集体协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提供兜底保障,推动平台企业算法和劳动者劳动定额、职业伤害保障等标准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进一步突出集体协商重点,坚持兜底保护与向上提升相结合,既通过开展集体协商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落实,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守牢底线;又通过开展集体协商引导劳动者提高学技术、增技能的意愿,使技术工人的劳动报酬与技能等级、技术创新等劳动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实现技高者多得。切实加强集体协商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从事集体协商工作的工会干部的专业培训、实战演练力度,扩大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强化一线集体协商人员敢谈善谈的制度保障,以专业能力提升促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提质增效。

持续推动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扩面提质。着眼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不断完善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各项制度,逐步实现民主管理制度建制扩面、提质增效。推动企业民主管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党建工作总体部署、党政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以及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议题等,增强贯彻落实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权威性和适配性。适时出台针对性指导意见和阶段性工作规划,明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主管理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原则、目标任务、具体举措,为民主管理工作深化发展提供操作指引。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体系,加快恢复健全省、市、县三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着力解决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弱化、空转问题,推动工作基础好、小三级工会组织发达的地区加强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组织领导建设。加大民主管理制度宣传力度,通过制作动画和微视频、举办论坛、开展职工需求调查等,以企业和职工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影响力和辐射面。

依法督促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落实。严格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积极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加强劳动合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加强劳动用工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强化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指导和服务,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大力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切实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量涌现的实际情况,做好分类指导、分类施策,对属于劳动关系的,依法督促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依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处理;对属于新型用工关系的,加大对平台企业的指导力度,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新型用工关系协议,合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推动劳动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健全和规范劳动监察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人员编制,逐步提高监察人员与监察企业比例,不断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提升执法效能。

积极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高效运转。推进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全周期动态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焦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集中时间开展普法宣传、排查风险隐患、落实工作机制,持续加大劳动争议和纠纷的调处力度。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重点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预防调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在企业和职工比较集中、劳动争议矛盾较多的大中城市设立劳动法庭或者在劳动争议仲裁院、人民法院设立工会法律服务站,吸纳引入社会专业力量,推动“一站式”多元纠纷化解平台进街道、进园区、进网格,为劳动关系双方提供便捷高效、开放互动、配套完备的纠纷解决渠道。健全完善多部门联动的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法院+工会+人社+司法”四方联动机制建设,逐步打通工会、人社及法院调解、仲裁资源,形成劳动争议一体化解决新模式。壮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法律援助工作者等队伍,持续深化“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

执笔:全总办公厅 李睿祎、石毅、董涵琼、王哲

来源:《中国工运》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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